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贴息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生补助、勤工俭学等多种奖励和助学措施。

(一)借款人:1、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乡及乡以上民政部门、街道或居委会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本人的书面申请,并写明主要理由,家长写明同意贷款与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5、首次申请贷款的老生,需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续贷老生,提供上学年的学业成绩证明;6、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流程:(一)借款人提供助学贷款所需资料,并如实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二)见证人在核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后,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三)以系为单位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在对所提供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后,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盖章;(四)学生处将贷款申请资料收集齐全后,通知贷款行贴息助学贷款的申请人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三)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就读期间无不合格课程;(四)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贷款的变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告知本校助学贷款专设机构,并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后要求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应直接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一)借款人:1、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乡及乡以上民政部门、街道或居委会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本人的书面申请,并写明主要理由,家长写明同意贷款与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5、首次申请贷款的老生,需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续贷老生,提供上学年的学业成绩证明;6、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二)见证人:是指与借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系应及时告之学生处并由学生处通知贷款行,终止贷款:(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二)离校(包括转学、退学、被开除、休学、出国、失踪、伤亡等);(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四)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者。

第一条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在读学生(指全日制专科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根据《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介绍人:是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生处。介绍人主要是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助学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的介绍人栏盖章。

第七条学生贴息学贷款原则上实行每年学生定期申请。新生于每学年开学后10日内申请,老生则于每学年开学后20日内申请。由各系及学生处共同初审并提供有关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