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
|---|---|---|
| 校友会(公办一类) | 193 | 336 |
| 高职排名 | 383 | 62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50 | 258428 | 150 |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专科批 | 150 | 258428 | 15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50 | 199866 | 150 |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专科批 | 150 | 199866 | 15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50 | 258428 | 15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150 | 199866 | 15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27 | 94733 | 16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99 | 38090 | 160 |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始终贯彻“社会需求引领城市发展,高职教育开启幸福人生”的办学理念,“立足成都,服务四川,面向西部,辐射全国”,确定了以城市建设和管理、文化创意为重点,以现代服务业、新兴制造业为支撑,形成了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鲜明城市特色和职业特色的专业结构,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院设立多项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 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三个档次:4000元、3000元、2000元;3、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1000元、600元、300元(每期一评);4、单项奖学金:学习进步奖、社会工作奖、强身健体奖、社会实践优秀奖、学科竞赛奖等100 -1000元,“华通造价”奖学金2000元。
贫困助学措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国家助学金”;四川晟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额资助部分贫苦学生学杂费;此外,学院“勤工助学中心”还为就读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生源地贷款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申请,提供贫困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6000元。
其他资助措施按国家的相关政策办理。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学校、省文明校园标兵、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入选首批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第二批全国示范性职教集团培育单位。
学校始建于1919年,坐落于“金源肇兴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享有“千年文脉·百年学府”美誉。校园占地面积近40万平方米,建有功能完备的现代化教学园区、实训园区和创业园区,红色文化传承园地、金源文化传承园地和诗经文化传承园地,是一所集传统文化与现代元素于一体的花园式学校。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激发学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同等条件下,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等条件下,获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和学院十杰青年者优先。
第四条 评定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一年不得同时获得。
(三)凡有以下者,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1、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2、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单项奖学金不受此条限制);
3、上一学期受纪律处分者;
4、综合考核不及格者;
5、在评奖过程中无理取闹者。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院成立评优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系部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各系(部)成立系(部)级评优领导小组,其成员自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各班在完成学年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测评;
二、由班主任、班组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比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件和综合测评分数高低,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辅导员签字后上报所在系(部)评优领导小组;
三、各系(部)评优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报学工处。对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各系(部)还需将个人书面材料同时上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对各系(部)评选结果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者的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发文。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