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12月1日-4日,登录招考资讯网(www.),进入天津市春季考试招生报名系统,按照提示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已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12月6日至12月7日,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同等学力报考者还须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区县招办规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第十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2014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对享受录取政策照顾的考生实行加分投档录取。

第十条: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天津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九条考生按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履行2012年春季高考相关类别的报名手续,并按时参加文化课考试。

第九条考生按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履行2013年春季高考相关类别的报名手续,并按时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生按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履行2014年春季高考相关类别的报名手续,并按时参加考试。